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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沙龙重磅提案(三):关于完善养老机构消防标准及程序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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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前两次的推送中,已经为大家陆续介绍了两位专家学者的养老提案以及其解决建议,而今天的重磅提案(三)是由普亲研究院副院长张启峰所撰写,围绕目前养老机构消防标准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今后的解决建议所展开。

关于完善养老机构消防标准及程序的建议当前,我国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阶段,养老服务需求极为迫切,养老服务基础设施不足的短板日益凸显。2013年,国务院出台35号文件,明确“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民间资本对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与改造,用于养老服务”。在此背景下,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热情高涨,各种类型和规模的养老服务设施不断涌现。截至2015年9月底,全国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数已达594.8万张。

然而,目前大量运行的养老机构因为达不到消防要求,无法办理工商或民非法人登记,无法取得合法服务资质,成为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和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突出问题。

一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老年人活动场所不应超过三层”,导致设置在三层以上建筑的养老机构不能通过消防验收。

二是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将通过消防审验作为前置条件,由于一些养老机构场地设施因为年代久远、保管不善导致相关证明材料遗失,或者原有建筑证件不齐全等原因,消防部门不予审验,进而无法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建议

一是完善养老机构消防标准。明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4.4条款对于老年活动场所的定义:主要指老年公寓、养老院、托老所等服务机构中的公共活动场所。根据《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对于公共活动用房的界定,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执行。对于老年人生活用房(含居住用房、生活用房和生活辅助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含医疗用房和保健用房),以及管理服务用房等可以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但应设电梯。

二是简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前置消防审验程序。养老机构如无法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施工许可证明、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的,消防部门可根据当地民政部门及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联合出具的设施用途证明材料予以受理,并按照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验收。

普亲研究院副院长张启峰普亲研究院特邀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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